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章程
發布時間:2016-06-12 來源: 點擊率:
序 言 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由原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和原上海金融學院于2016年3月合并組建而成。 上海立信會計學院是中國現代會計教育的發祥地之一。其前身是著名教育家、會計學家、“中國現代會計之父”潘序倫創辦于1928年的立信會計補習學校。1937年更名為立信會計??茖W校,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時并入其他高校。1980年復校,1992年更名為立信會計高等??茖W校,2003年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上海立信會計學院。2011年獲得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資格。 上海金融學院被譽為“未來金融家的搖籃”。其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上海銀行學校,隸屬于中國人民銀行。1987年升格為上海金融??茖W校,1992年更名為上海金融高等??茖W校,2000年劃歸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2003年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上海金融學院。 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恪守“立信”的校訓,踐行“立誠明德,經世致用”的大學精神,秉持“誠信、實用、開放”的辦學理念,彰顯“誠信為本、學驗并重”的辦學特色,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創新,努力建成國際知名、國內有重要影響、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應用型財經大學,為國家戰略和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智力支撐和知識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范辦學行為,促進學??茖W發展,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等,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三條 學校肩負新時代大學歷史使命,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堅持內涵建設和創新發展,堅持立德樹人,扎根中國大地努力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 第四條 學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學校的分立、合并、名稱變更以及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學科專業設置與調整、招生、教學與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機構設置與調整、人員聘任與管理、財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辦學,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服務上?!拔鍌€中心”建設,注重學科交叉融合發展,構建以金融學、會計學為重點,經、管、理、法、文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發展為中心,培養具有“誠信品質、實踐能力、創新意識、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應用型財經人才。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學,加強民主管理,支持社會參與。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咨詢與論證。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履行社會責任。 第九條 學校崇尚并保障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一切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為國家和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爭取社會廣泛支持。 第十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簡稱“立信”);英文名稱為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縮寫為SLU)。學校官方網站www.interactiv-lee.com。 第十二條 學校?;沼蓛蓚€同心圓組成,環形區域上方為潘序倫手書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內圓為潘序倫手書篆體“立信”及學校建校年份1928。校歌由潘伯彥作詞、丁善德作曲。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十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川路995號。學校設有三個校區,地址分別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川路995號、上海市松江區文翔路2800號、上海市徐匯區中山西路2230號。 第二章 辦學職能 第十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己任,優先保障教育教學,根據國家、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條件,在國家核定范圍內自主確定辦學規模,優化教育結構。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招生制度、政策和程序,建立監督和協調機制,維護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學校根據舉辦者的要求實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依規向學生、學員收取學費。 學校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依規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發布教學質量報告和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大力倡導科學研究,鼓勵有組織的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相結合,凝煉方向,匯聚隊伍,促進人才培養質量提高和科研創新能力提升。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服務國家和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知識服務、創新創業服務等,促進科研成果轉化,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積極弘揚民族精神、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傳播學校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注重加強與海內外高校交流合作,推進國際化教育進程,提升學校辦學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學校成員 第十九條 學生和教職工是主要的學校成員。 學校成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循校訓,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共同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而努力。 學校成員根據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學校尊重和維護學校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學校成員的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 第一節 學生 第二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按規定條件、程序選擇專業和跨學科、學院(部)選修課程; (四)公平獲得海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的機會; (五)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的機會; (六)依規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和校園文化活動;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九)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堅守學術誠信,遵守學術道德;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六)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友愛同學、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學校鼓勵學生開展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活動。 學校依規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職業生涯教育、創新創業指導等服務。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在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培訓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約定。 第二節 教職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學校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學校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聘期制。學校依法依規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任與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本市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專業技術職務、職級、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踐行師德規范、教學規范和學術規范;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按照崗位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五)接受學校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考核; (六)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營造優良的學術環境,維護學術自由。 學校面向海內外選聘優秀人才,統籌推進專任教師、輔導員和管理人員等隊伍建設。 學校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教職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工的工作生活條件,為教職工的專業成長、職業發展和健康幸福提供良好的物質基礎和文化環境。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表現優秀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的教職工予以處理、處分或解聘。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等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治理體系與運行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堅持推進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內部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全面領導學校各項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和職權: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黨委常務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黨委常務委員會領導學校工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黨委全體會議、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按規定程序產生,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節 校長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和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規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創新人才培養機制,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對外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根據規定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協助校長開展工作;學校設總會計師一人,協助校長管理財經工作。 第三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按其議事規則,研究、審議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 (二)負責審定優秀學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等工作; (三)研究論證學校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審定學校其他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四)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組織的領導下,各群團組織按章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組織動員教職工參與學校事業發展。 學校共青團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做好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創新創業能力培養等育人工作,發揮思想引領、成長服務作用。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責、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聘任、考核、收入分配制度;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以二級學院及其他相應的行政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按照規定確定各類代表的適當比例,代表名額向一線教師傾斜。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執行有關決議。學校為教職工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履行討論學?;蚺c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等職責。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學校為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學校學生常任代表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學生會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校內唯一的學生核心組織。學生會設主席團,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大會閉會期間由常代會進行增選。 第四十五條 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而設立的,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理事會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組成,其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按其章程執行。 為加強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學??蛇m時建立董事會。 第五節 二級學院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科發展規律,結合辦學傳統與實際需要,設置二級學院,探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四十八條 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接受學校領導與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每年向學校黨委述職。 二級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二級學院院長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二級學院重大事務。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二級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部門工會主席、紀檢委員等組成,根據議題可邀請相關人員參加。討論決定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邀請黨委(黨總支)成員、系主任、教授代表列席。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范圍包括:學院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大事項,關系學院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學院人才引進,學院重要人事任免和未列入預算的大額資金支出等。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為學院學術審議和重大改革事項咨詢的機構,并協助學校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二級學院設立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為二級學院學位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 ,并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 二級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涉及二級學院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須經二級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二級學院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院級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指導下,參與二級學院民主管理。 第六節 其他組織機構 第五十三條 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學校設置職能部門、研究機構(獨立建制)、教學科研單位、教輔單位、直屬單位等組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學??稍O置、變更或者撤銷內部組織機構,調整各組織機構的職能。 第五十四條 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研究機構(獨立建制)、教學科研單位、教輔單位、直屬單位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在學校領導下按其職能權限對相關工作進行服務、指導、評估。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依規與和海內外組織聯合設立合作辦學機構、合作研究機構等。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的、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接受學校的監管。 第五章 經費 資產 后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鼓勵和支持面向社會籌措辦學資源。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體系,規范預算編制執行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并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校譽、學校標識、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一條 學校健全以服務為宗旨的綜合后勤保障體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與服務水平,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全體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章 校友會與基金會 第六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本校學習的學生、學員和工作的教職工,以及曾任或現任的理事會、校董會成員等。校友會依法注冊成立,是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校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鼓勵、支持校友成立各地、各界校友分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學校通過多種方式,表彰為社會和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校友。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潘序倫教育發展基金會”?;饡淖谥迹杭訌妼W校與海內外的聯系與合作,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饡罁煞ㄒ幒妥陨碚鲁涕_展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并有權對違反本章程的內部規章制度、管理行為和辦學活動提出改正建議或提請學校研究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序依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參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精神辦理。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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